【信息來源:市民政局】
【信息時間:2022/03/02 閱讀次數: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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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貫徹執行國家、自治區關于民政和扶貧開發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;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、政策并組織實施。
(二)擬訂社會救助規劃、政策和標準,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,指導有意愿的特困老人集中供養和孤兒集中收養;擬訂社會保障兜底脫貧政策和標準,指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、臨時救助。
(三)負責全市性社會團體、社會服務機構的登記和監督管理;承擔職責范圍內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。
(四)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的規劃、政策和標準并指導實施;指導加強和完善城鄉基層政權及社區治理,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;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。
(五)擬訂行政區劃、行政區域界線、地名管理有關辦法、制度;負責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行政區劃調整、變更審核工作;組織、指導鄉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,負責市內行政區域界線糾紛調處工作;負責權限范圍內的地名命名、更名、銷名工作。
(六) 擬訂婚姻登記、殯葬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;指導婚姻登記服務機構管理工作,指導殯葬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,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。
(七)擬訂老年人福利和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、政策和標準并組織實施,推進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;指導養老機構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建設和管理。
(八)擬訂兒童福利、兒童收養和兒童保護政策、標準并組織實施;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,負責困境兒童保障工作;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、未成年人保護機構管理。
(九)擬訂生活無著的流浪、乞討人員救助政策和標準并負責組織實施;指導救助管理和機構建設工作。
(十)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、政策和標準并組織實施;主管慈善工作,監管慈善行為,指導社會捐助;負責福利彩票發行管理。
(十一) 擬訂殘障福利發展政策和標準并組織實施;指導殘障福利和康復輔助器具行業發展;指導民政職責范圍內的精神衛生工作。
(十二) 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、政策和職業規范并組織實施,指導社會工作人才和志愿者隊伍建設。
(十三)落實黨中央、自治區黨委脫貧攻堅工作的決策部署,牽頭擬訂對口協作扶貧計劃、重大政策措施并督導考核,指導各區開展協作扶貧工作。
(十四) 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。
(十五)完成市委、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。